更換主修老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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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音樂系學生申請更換主修老師規定

 

 

一、新生入學後修習主修課程滿一學期,方可申請更換主修老師。

二、申請第一次更換主修老師後,必須與該老師連續修習滿兩年後,才能申請第二次更換主修老師。研究生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更換主修老師須以個案申請,經過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可更換。

三、有兩位以上專任老師的樂器組別,學生必須與專任教師修習主修課程,若該組之老師鐘點已滿或超鐘點時數已達學校規定之上限,而老師不願再超收學生時,則開放兼任教師教授該主修課程。

四、符合以上規定者可申請更換主修老師,並於前一學期末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經雙方老師及系主任蓋章同意後,始完成申請手續。

五、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實施。

 

 

86學年第2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87年1月8日)通過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92年9月18日)修訂通過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103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