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規定
年級 |
寫作方向建議 (Guidelines for Composition) |
成績評量方式 (Grading) |
大一 |
上學期:基本寫作技法及風格習作(1) (fundamental skills in stylistic writings) |
主修老師依學習狀況及作品程度評分 |
下學期:基本寫作技法及風格習作(2) (fundamental skills in stylistic writings) |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30%):主修老師依學生之學習狀況評分 期末考成績(佔學期成績70%):學生於期末繳交 1-2 首本學期寫作之作品交由主修老師及其他兩位作曲組或理論組老師共同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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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 |
上學期:獨奏/二重奏形式創作 (Composition for Solo/Duo Combo)
下學期:聲樂/器樂重奏組合 (Composition for Voice/ Instrumental Combo) |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30%):主修老師依學生之學習狀況評分 期末考成績(佔學期成績70%):學生於期末繳交 1-2 首本學期寫作之作品交由主修老師及其他兩位作曲組或理論組老師共同評分 |
大三 |
上學期:絃樂四重奏/小型合唱曲 (Composition for String Quartet/Chamber Ch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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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30%):主修老師依學生之學習狀況評分 期末考成績(佔學期成績70%):學生於期末繳交 1-2 首本學期寫作之作品交由主修老師及其他兩位作曲組或理論組老師共同評分 |
下學期:作品發表會準備排練及演出 (Preparation & Rehearsals for Composition Recital) |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30%):主修老師依學生之學習狀況評分 作品發表會(佔學期成績70%):由系上指定三位作曲組或理論組老師共同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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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 |
上學期:大型室內樂組合/合唱曲/小型管絃樂曲 (Composition for Multi-Instrumental Combo/Choir/Chamber Orchestra) |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30%):主修老師依學生之學習狀況評分 期末考成績(佔學期成績70%):學生於期末繳交 1-2 首本學期寫作之作品交由主修老師及其他兩位作曲組或理論組老師共同評分 |
下學期:作品發表會準備排練及演出 (Preparation & Rehearsals for Composition Recital) |
平時成績(佔學期成績30%):主修老師依學生之學習狀況評分 作品發表會(佔學期成績70%):由系上指定三位作曲組或理論組老師共同評分 |
首要樂器-鋼琴考試相關規定
技巧考:
1. 音階(M & m) ♩=112以上。
2. 琶音(M & m) 原位♩=100以上 (十六分音符的節奏,四個八度)。
期末考(同大學部鋼琴組主修考試內容):
1. 第一學期
依學生程度,由指導老師自訂。至少需考二首曲子。(2023.10.02修訂)
2. 之後每個學期
四種不同時代風格之獨奏曲或協奏曲,且必須為新曲 (曾用於校內考試或演奏過者不可用)。
音樂會規定:
1. 須包含三個時代作品,半場音樂會20分鐘,全場音樂會40分鐘。
2. 需要通過技巧考才可開設半場音樂會。
3. 開設全場音樂會前2週需通過鑑定考。
必修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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