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 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屆滿前,尚須通過「指定科目」考試(可選擇期初鑑定考或隨班附讀通過考試),方可畢業。
指定科目列表如下:
2. 新生入學後可於每學期初參加指定科目的鑑定考,及格標準皆為60分。鑑定考試於開學第一週舉行,確切日期另行公佈。
鑑定考科目如下:
秋季班(每學年第一學期) |
音樂基礎訓練(L1),和聲學(一) |
春季班(每學年第二學期) |
音樂基礎訓練(L1),和聲學(一) |
3. 音樂治療組的選修學分可從以下領域:繪畫/藝術/戲劇/律動/文學/影視相關課程、經營管理與科技課程、中級統計課程及表達性藝術相關治療課程,任選4學分作為選修學分,每種領域最多2學分。課程須由系上或導師認定是否符合規定。
4. 「首要樂器」修習規定:依照入學考試狀況或辦理期初考試決定是否須修習首要樂器,會個別通知。修習年限以1年為限,以修習鋼琴、聲樂、吉他尤佳,依學生個人狀況亦可選擇其他樂器。考試規定比照各組交換生考試規定辦理。
5. 須修畢指定科目及必修相關課程(除碩士論文),方可申請「校外實習」。
必修科目表
*請依照進校學年度下載必修科目表或自行點選東海大學必修科目表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