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音樂系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與更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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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音樂系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與更換規定

 

2025.02.19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於開始撰寫論文報告之當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並須提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2. 研究生若於撰寫論文期間欲更換指導教授,應向本系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指導教授更換申請書」。該申請案須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可正式更換指導教授。
  3.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須依新任指導教授之要求進行論文研究。若因此導致修業年限延長,學生須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4. 若研究生已正式向校方申請學位考試後出現更換指導教授之需求,則應依據《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定》第五條「研究生須取得原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之書面同意,方可進行更換。如無法聯繫原指導教授,經系、所、學位學程主任確認後,得免除其同意,由主任簽報院長核定後,另聘適當人選擔任指導教授。」
    辦理。


表單下載
1. 音樂學系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 (DOC) (ODT) (PDF)
2. 音樂學系研究生指導教授更換申請書 (DOC) (ODT)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