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樂修習規定更新
室內樂修習規定更新
109年12月16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實施
必修 (弦樂組及研究所打擊組)
- 每周一堂課。
- 授課教師由室內樂小組老師安排。
- 學生可自行配組,但須是三種不同樂器以上之組合。
- 學生可自選修課學期。
- 學生每學期修課以參與一組為原則。
- 學習曲目必須為原創曲 (Original Composition)。
- 弦樂組:必修四學期內,學習曲目都須是純弦樂器組合 (String Trio, String Quartet, etc. );其中兩個學期學習曲目必須是弦樂四重奏 ( String Quartet)。
- 須於前一學期提出修課申請 (每個學期第16週)。
- 低音大提琴室內樂學分可用管樂團替代。
選修 (其它樂器組別)
- 一個學分數/上課時數以0.5 為一單位;上課方式由該授課教師安排。
- 授課教師由室內樂小組老師安排。
- 學生可自行配組,但須是三人以上之組合。
- 學生每學期修課以參與一組為原則。
- 學習曲目必須為原創曲 (Original Composition)。
- 須於前一學期提出修課申請(每個學期第16週)。
期末考內容規定
必修:自選20分鐘以上之曲目,抽考8分鐘。
選修:自選12分鐘以上之曲目,抽考6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