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樂修習規定(更新)

  • 點閱 : 1709

室內樂修習規定

 

 

109年12月16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實施
111年07月13日系課程委員會修改實施
113年06月19日系課程委員會修改實施

 

必修 (弦樂組及研究所打擊組)

  1. 每周一堂課。
  2. 授課教師由室內樂小組老師安排。
  3. 學生可自行配組,但須是三種不同樂器以上之組合。
  4. 學生可自選修課學期。
  5. 學生每學期修課以參與一組為原則。
  6. 學習曲目必須為原創曲(Original Composition)。
  7. 弦樂組:
    (1) 大學部,必修四學期內,兩個學期學習曲目須是純弦樂器組合(String Trio, String Quartet, etc.);其中一個學期學習曲目必須是弦樂四重奏 ( String Quartet)。其餘兩個學期可為任何純弦組合或鋼琴三重奏(Piano Trio)。
    (113.06.19課程委員會更新)

    (2) 研究所,必修二學期內,一個學期學習曲目須是弦樂四重奏;另一個學期曲目可為任何純弦樂器組合或鋼琴三重奏。(113.06.19課程委員會更新)
    (3) 鋼琴三重奏樂器組合須為鋼琴 ( Piano)、小提琴 ( Violin)、大提琴 ( Cello)(113.06.19課程委員會更新)
  8. 須於前一學期提出修課申請(每個學期第16週)。
  9. 低音大提琴室內樂學分可用管樂團替代。

 

選修 (其它樂器組別)

  1. 一個學分數/上課時數以0.5 為一單位;上課方式由該授課教師安排。
  2. 授課教師由室內樂小組老師安排。
  3. 學生可自行配組,但須是三人以上之組合。
  4. 學生每學期修課以參與一組為原則。
  5. 學習曲目必須為原創曲 (Original Composition)。
  6. 須於前一學期提出修課申請(每個學期第16週)。

 

期末考內容規定

必修:自選20分鐘以上之曲目,抽考8分鐘。
選修:自選12分鐘以上之曲目,抽考6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