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音樂學系---音樂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音樂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 分類 : / 音樂系系友會
  • 日期 :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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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音樂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8年3月22日經系友會議通過

104年3月19日經系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東海大學音樂系系友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絡系友感情,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情誼,協助音樂系發楊系譽。

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非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727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以協助系友發展相關音樂學術活動,其內容包含:

一、蒐集系友動態資料,協助音樂系編印通訊錄。(依個資法規定暫不編印通訊錄)

二、不定期舉辦系友聯誼活動及系友音樂會。

三、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東海音樂系發展活動。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第六條:凡畢業於東海大學音樂系之系友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凡現任本校之師長,應聘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八條:凡對東海大學音樂系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大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得享有本會所提供任何資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五、東海大學音樂系與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的繳納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元整,只繳納一次。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總長一人,北區分會長一人,中區分會長一人,南區分會長一人,總務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總會長與各區分會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至榮譽顧問若干人,任期二年,由音樂系主任聘任之。

第十五條:本會之總會長、各分會長和榮譽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總會長與各分會長。

三、審議會員大會之會務報告。

四、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五、議決其他重要事宜。

六、議決會員隻除名處分。

第十七條:總會長與各分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四、審定會員資料。

 

第六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遇特殊狀況可由音樂系主任、總會長、各分會長或有會員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次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團體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