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學生校外競賽獎勵要點
106年4月18日教學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10月16日教學發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05日教學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年12月24日教學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年01月17日教學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 年 05 月 08 日教學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為鼓勵學生參加學術競賽活動,展現專業學習成效,為校爭光,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校外競賽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第二條 | 學生以本校名義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的校外競賽,但不包含運動競賽、社團競賽、學生研討會學術論文及論文期刊發表。 一、國際性競賽:主辦單位為國外或國際性組織授權之學術競賽,須有三個國家以上參賽(不含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且參賽須達 50 隊以上或作品達 100 件以上。 二、全國性競賽:超過三縣市之全國性對外公開比賽,且參賽須達10隊以上或作品達50件以上。 對前項校外競賽項目有疑義者,由教學發展委員會認定之。 |
| 第三條 | 申請對象:競賽報名時為本校在籍學生,不含在職專班。 |
| 第四條 | 本要點之獎勵標準與審查原則如下: 一、獎勵標準之金額上限如下: 1.國際性競賽獎勵金: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仟元、第三名六仟元。 全國性競賽獎勵金:第一名四仟元、第二名三仟元、第三名二仟元。 2.所獲獎項非前三名次但屬含特殊榮譽獎項者,獎勵金視預算另行審議之。 3.國際競賽未達三個國家參賽,獎勵標準比照全國性競賽。 二、獎勵名額與獎勵金額得以當年度業務費預算編列支應,獎勵額度將視預算與獲獎競賽之影響力與競爭力由教學發展委員會另行審議。 三、合作團隊獎勵金之分配得平均分配或共同約定分配。 四、同一作品於同學期重複競賽僅可擇一申請獎勵。次學期同一作品重複競賽,應檢附「東海大學校外競賽獎勵作品申請表」及「東海大學校外競賽獎勵作品修正對照表」,另行審議之 |
| 第五條 | 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時程: 第一學期收件期限:自第一學期開課日開始至當年度十月卅一日截止 收件範圍(校外競賽之獎項公告日):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得獎為限 第二學期收件期限:自第二學期開課日開始至當年度四月卅日截止 收件範圍(校外競賽之獎項公告日):前年度十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卅日得獎為限 二、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及佐證資料,向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提出申請。 三、每學年十一月及五月各審核一次。 |
| 第六條 | 獲獎師生應提供競賽獲獎訊息發佈校園新聞,參與成果發表會等校內活動。 |
| 第七條 | 申請人所提申請獎勵之校外競賽成果,如涉及偽造、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重複申請等不當情事,收回獎勵金並依校規處置。 |
| 第八條 | 本要點經教學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
*每學期申請請以東海大學教學資源發展中心公告為準
✏️112-1校外競賽獎勵✏️
1. 申請對象:
(1)學生:競賽報名時為本校在籍學生,不含在職專班。
(2)指導老師:限本校專任教師。
2. 申請時間:
(1)收件時間:112年08月01日至112年10月31日(二)。
(2)競賽時間範圍:112年04月0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得獎為限。
3. 獎勵原則:
(1)國際性競賽獎勵金上限: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仟元、第三名六仟元。
(2)全國性競賽獎勵金上限:第一名四仟元、第二名三仟元、第三名二仟元。